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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-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

可可 2024-07-27 中级会计 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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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费超过工资14%部分,怎么处理?能从利润中扣除吗?

1、根据查询百度律临网显示,***费超过工资14%处理如下:企业全年发放的***费不超过全年职工14%部分的,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,超过的部分,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“递延税款——递延所得税负债”进行扣缴。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***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
3、对于职工***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%以内部分,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整即可。超出部门可以下期税前扣除的。

4、企业发生的职工***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14%的部分准予扣除。

5、法律分析: 不可以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***院令第512号)第四十条规定:“企业发生的职工***费支出,不超过工资、薪金总额14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
6、***费不但有超工资总额14%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,还有一个开支范围的规定,不属于***费开支范围的,即使不超限额,也不得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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